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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彭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08-07-25 12:10:11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OO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眉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纠正网上审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网上审批行为,提高网上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川委办〔2008〕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根据网上审批的实施过程和要求,建立电子监察信息系统,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网上审批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电子监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电子监察,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施网上审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电子监察工作,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监察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网上审批行为进行适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受理、绩效测评,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纳入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并为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电信部门负责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 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本中心的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配合监察机关做好电子监察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电子监察工作。

 

第三章 预警纠错

第十条 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电子监察系统监控中心根据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程度,发出相应的预警纠错信号。预警纠错信号分为系统自动提示信号(包括“绿灯提示”、“黄灯提示”、“蓝灯提醒”、“红灯警告”四种形式)和人工提示信号(包括“预警信息”、“纠错警告”两种形式),以此作为督促整改、责任追究和绩效测评的依据。(一)受理事项的承诺办理期限已过半的,系统亮“绿灯”提示;(二)受理事项的承诺办理期限还剩余两天的,系统亮“黄灯”提示;(三)受理事项当天需要办结的,系统亮“蓝灯”提醒;(四)行政审批事项超过办理期限的,系统亮“红灯”警告。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登记后向政务服务中心发出预警信息,并由其督办整改回复:(一)在网上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或不准确告知申请人补正,致使申请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不予行政审批理由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按法定期限或承诺时限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或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而不及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三)不按规定公开应当公示的材料和审批结果的;(四)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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