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08〕8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眉府函〔2008〕92号)精神,现就我县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目的和重大意义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为了系统总结和评价经济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全面调查掌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和区域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费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特别是服务业和能源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和能源核算,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为宏观调控和科学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本次经济普查成果将作为修正常年统计数据、监测“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和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和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认真抓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快又好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全县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加快富民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将有效促进我县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现代服务业,落实节能减排,实现彭山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科学调查,依法普查,确保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普查对象。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县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及进度。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我县工作进度安排:2008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工作措施和责任,科学制定普查方案,切实搞好清查摸底、基础整顿,强化普查员选聘和培训等工作;2009年9月前完成普查登记、审核、编码、数据处理、评估论证和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2009年12月底完成主要普查数据发布和普查总结表彰等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县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查顺利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行业和指标体系复杂。此次普查又新增了能源消费普查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普查,普查对象配合程度降低,加之部份企业、单位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普查任务将十分艰巨和复杂。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县政府决定成立彭山县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工作布置、协调、政策调研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目标责任督查督办等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彭山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同时负责做好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和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千方百计保证普查质量。为顺利开展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县政府决定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内容,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落实普查经费,做好工作保障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县政府将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及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财政预算,按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经济普查的各项保障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五、确保普查质量,依法开展普查
凡在彭山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统计及相关法规,依法进行普查,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县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县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加强宣传工作,做好社会动员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县经普办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路牌、车贴、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附件:彭山县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