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公文 >> 正文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彭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08-06-26 10:32:07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能力。

 

做好此次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对摸清我县文化遗产资源家底,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全县文物保护政策,及时把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此次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协调、通力合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文物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是对我县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调查、登录。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点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如:工业遗址、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近现代优秀建筑物、当代遗产等,也包括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同时,对已登记的129处不可移动文物要进行复查。

 

三、明确文物普查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此次文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

我县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07年9月至12月,为普查工作的组织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为普查工作的田野调查和数据登录阶段。其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辖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摸底调查和登记工作,并上报县文体局。

第三阶段: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为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文物普查成果阶段。

2011年12月,接受省、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对我县文物普查工作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我县此次文物普查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强化文物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此次文物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文物普查的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县普查机构要依据国家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将本地文物普查情况、普查数据资料认真核对汇总,按规定时限要求报眉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落实文物普查工作的保障措施

为加强我县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已成立彭山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体局,负责我县文物普查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县文体局要做好文物普查的技术指导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要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会同县文体局依照省财政厅、省文物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县文物普查工作专项经费的专门管理办法,切实做到普查经费专款专用,不挪用、挤占和截留。

 

附件:彭山县文物调查摸底登记表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9 7 3 1 2 4 8 :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本网声明:任何网站如需转载本网站文章,敬请注明出处。传统媒体如登载本网站文章,请与本网站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稿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