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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2008年消防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彭山县公众信息网 |  发布时间:08-04-08 16:59:09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二)整合灭火救援工作力量
  加强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建立以政府领导为总指挥,公安、消防、卫生、民政、气象、地震、环保、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其他各种救援力量为成员的消防应急处置机构,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预案和作战指挥、信息共享机制。发生重大公共消防事件,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调集机关部门、救援力量配合消防力量进行处置,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联动机制。公安消防部队要开展各类突发灾害事故处置的技战术措施研究和模拟实战训练,切实提升灭火抢险救援能力。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也要积极拓展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三)深入推进新农村消防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与新农村建设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着力改善新农村消防安全条件。财政部门要将新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综治部门要把农村消防管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和平安镇(乡)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制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村民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对留守老人儿童的消防安全监护,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自然村要有一间专(兼)用消防办公室、一支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一台手抬机动消防泵、一个消防水池、一批必备的消防器材,2008年各镇(乡)自然村农村消防工作验收合格率达到30%以上。

  (四)加强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治
  一是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治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在开展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坚持“阳光执法”,严格落实便民、惠民措施,提供快捷的服务渠道,主动上门服务,努力打造“服务消防、诚信消防、和谐消防”,进一步增强消防的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职能,建立公安派出所分片网络化管理体制,抓实消防监督基础工作,预防新增和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同时,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消〔2006〕139号)要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实施对重点单位、场所的消防设施完好状况的远程监控。二是认真消除火灾隐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集中开展“两类”场所、“六小”场所、“三合一”建筑、商住楼、综合楼等火灾隐患整治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两类”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坚决实施“三停五罚”、“三停四罚”,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保障民生、民安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奖励机制。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社区居委会应依托社区警务室,设置消防宣传专栏,建立社区消防安全巡查队,落实居民联防。消防重点单位要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诚信承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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