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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08-04-08 16:27:11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4.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并于3月25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县联席会议审批后下发。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8年3月25日至5月5日)
  各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握政策,分类对待,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本着先易后难、取缔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无证无照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并落实长效机制。
 
  1.对城郊结合部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县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加强监管,灵活处理。

  2.对一般无证无照经营者,特别是经营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社会后果的,应以引导、教育、警告为主,可不罚款,督促、引导其依法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较严重且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3.对未依法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已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申请补办。补办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拒绝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4.对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其申请补办有关手续。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间,应监督其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仍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5.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期限办理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6.出租房业主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知道和应当知道是无照经营行为,出租房业主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公安、房管部门配合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7.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无照经营,帮助其创造条件,完善手续,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减免收费,通过联合办公、并联审批等措施,集中为其办理;无法达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业或改行。

  (三)整章建制阶段(2008年5月5日至5月15日)
  通过集中行动阶段整治达到预期目标后,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
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整治行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开展“回头看”工作,巩固查处成果,并将工作总结于5月30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本次整治行动结束后,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予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在接到告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实。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联络员每星期五上报一次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到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区别对待,注重实效。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倡导规范的市场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免于登记的,应依法管理,不视为无照经营。

  (四)依法行政,严格准入。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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