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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08-04-08 16:27:11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九)县教科局。负责依法对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

  (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等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

  (十一)县粮食局。负责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依法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粮食收购行为的查处。

  (十二)县交通局。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水上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

  (十四)县质监局。负责打击和取缔未取得食品生产、工业产品、特种设备许可证及质量器具制造与修理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五)县安监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

  (十七)县林业局。负责对木、竹及野生动物经营加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林业法律法规许可从事经营、加工的违法行为,并对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经营、加工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十八)县畜牧局。负责依法对须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畜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特许、宠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县城管办。负责对流动摊点的规范与乱摆摊点的查处;依法取缔户外流动贩卖活动。规范夜市经营行为。

  (二十)县广电局。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许可、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

  其它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供电、供水、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根据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查处意见,负责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户,采取断电、断水、中断通信和互联网服务等强制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3月10日至3月25日)
  1.召开工作动员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整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2.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行动方案,调查摸清无证无照经营的底数。

  3.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册、宣传单、标语和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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