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山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彭山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对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彭山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 “该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上下整体联动,坚持综合治理、查疏结合,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建立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农林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局、县教科局、县建环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粮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广电局、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房管局、县城管办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股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精神,各成员单位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乡镇要确定一名副乡镇长具体负责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工作职责
(一)县工商局。以各固定经营场所为主,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办理歇业、停业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或者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县卫生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包装饮用水生产单位、公用场所的卫生许可,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饮食店、酒楼进行取缔;负责对无证经营的医疗诊所及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对公章刻制业、旅馆业等特种行业、民用爆破物运输、爆破作业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查处取缔工作。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对符合消防审批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验收,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负责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查处。
(四)县文体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娱乐场所核发经营许可证件,依法查处电子游戏、网吧、演出和娱乐等文化领域的无证经营行为;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县环保局。负责对符合环保审批条件未办理环评审批的单位补办环评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负责将不符合环保审批条件、未办理环保审批而有相关证照的单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负责对不符合环保审批条件、未办理环保审批且无其它证照的单位,限期关停或转行;负责对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单位,限期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负责限期关停或责令搬迁在饮用水源环保区开办的餐饮、食品加工及小作坊。
(六)县建环局。负责组织对无资质和证照及越级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的企业进行资质认定。负责组织对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供气的企业和经营网点进行查处。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负责查处无证进行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屋室内装饰的行为。
(七)县农林局。负责对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
(八)县商务局。负责对无证从事酒类批发和酒类产销市场的查处,负责对大型商场、城区商业网点、成品油批发市场、典当企业、拍卖企业、报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大型农贸市场、美容美发等企业进行规范;负责取缔非法屠宰牲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