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山县水土保持实施办法》
和《彭山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彭山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管理办法》和《彭山县水土保持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山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有效的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同时”制度,是指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 全县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在彭山县行政区域内凡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勘测设计工作。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由项目业主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单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后,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报请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条 论证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报经有工程审批权限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出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方能审批立项,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再按项目报建程序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
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费、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技术改造项目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防治费、补偿费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各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依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护坡、拦渣坝、挡土墙、排水(洪)沟渠、绿化和土地整治等水土保持设施。
开发建设项目土石方开挖、运输、倾倒应当符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并尽量减少对地貌、植被的损坏。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好水土保持设施,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能投入使用。否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暂停使用,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处以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造价的5—10%的罚款。
第十二条 县水务、发改、经委、建环、环保、国土资源、招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实施、验收关,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彭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