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彭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三日
彭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监察、财政、发改、城建、民政、国土、地税、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补贴为辅。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城规划区城镇人口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不低于人均住房面积的30%。
第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产管理部门制定,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七条 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来计算。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县城规划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第八条 为了保证廉租住房使用功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面积控制标准为:单身家庭住房面积20平方米、两人家庭住房面积36平方米,三人及其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第九条 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范围内适当给予租金核减,对特困家庭在保障范围内可实行租金全免。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四) 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五)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 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 由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 腾退后的公有住房;
(三) 社会各界捐赠的住房;
(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的施工管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等事项,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