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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山县捐资捐建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彭山县公众信息网 |  发布时间:08-03-03 09:41:30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第十五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资和捐建的情况和受赠财产、工程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受赠人与捐资人订立了捐资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资人的同意。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建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八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建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九条 对捐资和捐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捐建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按竣工决算计算捐献金额),在征求捐资和捐建者意见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方式给予表彰鼓励:
  (一)捐资和捐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在项目适当位置刻名纪念;
   
  (二)捐资和捐建金额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除在项目适当位置刻名纪念外,由县规划建设部门组织举行捐赠仪式;
   
  (三)捐资和捐建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除刻名纪念和举行捐赠仪式外,由县人民政府授予《捐资捐建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纪念证书》;

  (四)捐资和捐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外捐资捐建者,除刻名纪念、举行捐赠仪式和授予《纪念证书》外,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县民”称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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