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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山县捐资捐建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彭山县公众信息网 |  发布时间:08-03-03 09:41:30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山县捐资捐建城市公用
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彭山县捐资捐建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日

彭山县捐资捐建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资捐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滨江园林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部门捐资或捐资兴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捐建),用于建设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资和捐建的项目包括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城市道路、标志标牌、交通设施、文体设施、城市雕塑及其他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

  第四条  捐资和捐建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资和捐建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资和捐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部门接受捐赠的财产和工程项目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建设进行捐资和捐建。对捐资和捐建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章  捐资、捐建和受赠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捐资和捐建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接受捐赠,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的财产和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  捐资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资协议。捐资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资协议,按照捐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一条  捐建人应当与受赠人订立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捐建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捐建的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可由县规划建设部门制订,行政许可手续可由县规划建设部门代为办理。捐建人应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规定实施建设,确保捐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景观效果和社会效果。县规划建设部门在捐建项目完成后应出具《捐建项目确认书》。

  第三章 捐资财产和捐建工程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受赠人应当将受捐赠财产用于城市公用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及工程项目管理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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