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4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后,信息报告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时限要求报告,紧急情况的可先电话报告,庚即按报告分类要求书面报告。
县政府应急办电话:7624111(24小时开通);
县政府应急办传真:7621180(上班时间);
市政府应急办电话:8168456(24小时开通);
市政府应急办传真:8168876(24小时开通);
省政府应急办电话:02886604570(上班时间);
省政府应急办传真:02886672295(上班时间);
省政府值班室电话:02886604437(下班时间);
省政府值班室传真:02886604036(下班时间)。
4.8.5事件通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政府外台侨办负责通报。
5 新闻发布
县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县政府新闻办按《彭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6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 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8 应急保障
8.1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8.2装备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8.3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8.4人力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乡、镇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8.5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应急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8.6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7应急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8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