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2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县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I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
4.3应急响应程序
4.3.1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县政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有关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先期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3.2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保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和对下级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局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省环保局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县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3.3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县环保局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县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4指挥协调
Ⅰ级、Ⅱ级及跨省(区、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市(州)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