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调查评估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会同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8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恢复水库工程或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水库实施降等、报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库效益的发挥。对排除的大坝重大安全隐患,应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和鉴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9 应急保障
9.1 通信保障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有线电话、传真机和移动通讯设备等),保证水情、雨情、工情和上级指令得到及时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地方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及当地制订的报信手段等方式传送、发布信息,通知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2 物资保障
应急物资筹集和储备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按照《四川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应急物资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
9.3 队伍保障
根据军队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在需要时参与水库大坝应急抢险。水库下游可能影响区域范围内,乡(镇)政府和村、组,需组建水库大坝应急队伍,在险情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地投入抢险工作。
9.4 供电及交通保障
电力部门要保障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交通部门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通畅。
9.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阻碍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9.6 资金保障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及时安排和拨付专项经费。
9.7 技术保障
水务部门成立专家组,发生险情时,调派专家参加灾情会商和制定抢险方案,必要时应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抢险。
9.8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和救灾部门要做好险情发生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负责应急抢险队伍的后勤保障。
9.9 医疗卫生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人员,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9.10 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9.11 应急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9.12 应急演练
位置重要的水库要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 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截留、挪用水库应急专项资金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水库等级划分标准
大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0000万立方米以上;
中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10000万立方米;
小(一)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
小(二)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
11.2 其它名词解释
位置重要的水库:指大坝失事后,可能危及下游重要城镇、工矿区、铁路、公路干线、机场等重要政治经济设施的水库。由于大多数未进行溃坝洪水演算,对下游的影响范围按小(一)型水库下游20公里,小(二)型水库下游10公里以内确定。若除险加固工作中需提高一级工程等级,则必须以溃坝洪水演算成果为准。
11.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形势发展,县水务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11.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