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水文、气象等监测和工程巡查,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转移、撤离或者疏散下游群众和重要财产;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水库规模、水库所在地理位置以及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我县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分为4级。
Ⅰ级:水库大坝发生溃坝。
Ⅱ级: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Ⅲ级:一般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Ⅳ级:一般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4.2 应急响应原则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 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4.3 信息报告
4.3.1报告内容
水库大坝发生溃坝或重大险情后,事发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险水库名称、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目前险情、影响范围、险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2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时限要求报告,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庚即按相关规定书面报告。
县政府应急办电话:7624111(24小时开通)
县政府应急办传真:7621180(上班时间)
市政府应急办电话:8168456(24小时开通)
市政府应急办传真:8168876(24小时开通)
省政府应急办电话:02886604570(上班时间)
省政府应急办传真:02886672295(上班时间)
4.4 先期处置
水库大坝发生溃坝或重大险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决定组织派遣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响应
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市、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省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Ⅲ、Ⅳ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启动本预案,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得到落实,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乡(镇)政府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转移疏散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积极做好水库大坝应急处置工作。
4.6 指挥协调
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由省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Ⅲ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由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Ⅳ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由县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参与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等。
4.7 应急结束
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水库大坝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2、水库大坝溃坝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完成。
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指挥部决定和发布;Ⅲ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指挥部决定和发布;Ⅳ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指挥部决定和发布。
5 信息发布
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Ⅲ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Ⅳ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按照《彭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6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救灾物资供应、卫生防疫、治安管理、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