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截止2007年12月31日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清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主体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对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代县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部门进行清理,涉及多个起草单位或部门的,由主要起草单位或部门负责牵头清理,其他起草单位或部门配合。
二、清理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对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废止或修改:
1.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2.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3.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4.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5.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要予以修改;
6.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和修改的情形。
(二)代县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部门进行清理时,对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清理结果报送时间和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县法制办备案,具体应包括:
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表一)及规范性文件复印件;
2.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表二)及原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和修改后规范性文件;
3.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表三)。
(二)代县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部门,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县法制办,具体应包括:
1.拟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表一)及规范性文件复印件;
2.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表二)、原规范性文件复印件、修改意见及法律依据;
3.失效和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表三)及规范性文件复印件。
四、审查公布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将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县法制办备案,并将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代县政府起草的单位或部门报送的由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县法制办组织审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将审定后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法制办和县人大备案。
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规范性文件目录样表
(联系人:李春燕 联系电话:7610129)
二○○八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