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要性的认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待其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出台后,按市上细化标准执行;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报告制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由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及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县政府将加强监督检查,采取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件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川府函〔2008〕217号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于2008年8月1日起启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本省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活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为本系统各级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基础上细化标准。
第四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应当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并按第六条的规定公布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