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8年狂犬病防制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其死亡率为100%。自2007年彭溪镇发生首例狂犬病以来,全县有多个乡镇发生此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的趋势。目前,狂犬病已经成为严重威胁我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有效遏制狂犬病的上升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构建和谐彭山,根据省、市狂犬病防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眉狂防办〔2008〕1号文件,现就2008年我县狂犬病防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具体目标
(一)强化犬只免疫:各乡(镇)农村犬只免疫率达90%以上,街道和县城限养区(东至岷江堤坊,西至火车站,南北至彭祖大道与103线交汇处)犬只免疫率达95%以上。同时做好犬只免疫登记工作,健全免疫档案。
(二)降低犬只密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入户调查犬只数量,并登记造册,实行一户一犬,杜绝一户养2—3只现象,切实降低全县犬只密度。
(三)发生狂犬病的疫点3公里内犬只全部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三年内禁止养犬。
(四)加强犬只管理:农村、场镇由村委会或社区逐户登记,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率要达100%,县城限养区由社区逐户登记,初审后报公安部门审批发证,审批发证率要达100%。
(五)加强犬只拴(圈)养:城镇准养犬只和农村犬只一律实行拴(圈)养,拴(圈)养率100%,绳链长不得超过2米。
(六)犬只带毒检测:各乡(镇)监测犬只唾液样10份。
(七)加强医疗培训。各乡(镇)要按照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个体医生进行狂犬病防制技术知识培训,培训率100%。就医暴露者伤口规范技术处理率100%,免疫率100%。
(八)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要按程序与时限上报狂犬病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