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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授予“荣誉县民”称号的暂行办法
(彭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外来人士在彭山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彭山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彭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县民”是指非彭山县籍、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和参与促进彭山发展且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三条 “荣誉县民”称号由彭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授予,由县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彭山县荣誉县民证书》。证书由县长签署。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荣誉县民”的范围和条件:
(一)在彭山从事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并对彭山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二)中央和省级单位下派到彭山工作并对彭山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三)其他对彭山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