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母亲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07-12-25 17:52:40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彭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母亲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母亲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07〕24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2007年办好十件惠民实事的通知》(彭委发〔2007〕19号)精神,现就贫困母亲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贫困母亲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救助贫困母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积极举措,是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有效载体。救助一位贫困母亲就是救助一个家庭,救助一个家庭就是优化一个社会细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贫困母亲的重要意义,把贫困母亲救助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惠民工程”,切实抓好抓实。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十七大“十分关注民生,切实改善民生”精神,牢固树立妇女权益无小事的思想,以保障和维护妇女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推动解决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为着力点,努力改善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全面推进和谐彭山建设。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准确掌握妇女利益诉求重点,努力为妇女办实事;坚持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强措施,求实效;坚持开拓创新,多方整合资源,用改革的精神探索解决的办法,用有效的举措解决突出问题,逐步建立起妇女权益保护和救助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救助措施
(一)实施生活保障救助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母亲,要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当年列入重点救助对象的贫困母亲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既无人赡养、又无生活来源的贫困母亲,凡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供养。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
2.对符合农村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贫困母亲,按每人每年600元发放奖励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眉山市农村部份独生子女特殊困难扶助条件的家庭,夫妻每人每年一次性领取600元扶助金,直至年满59周岁次年止。60周岁起,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特殊困难母亲,享受奖励扶助;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继续享受本扶助直至死亡。对符合困难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罹患重大疾病的家庭,一次性发给3000元的扶助金。具体工作由县人口和计生委负责。
(二)实施教育资助
1.贫困母亲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全部免除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和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子女在非义务教育一定阶段就读的,可通过济困助学基金等途径提供一定的教育资助。具体工作由县教科局负责。
2.对贫困母亲家庭中的残疾人适当给予生活资助,其子女在特殊学校或特教班就读的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其子女考入大学的当年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确保其子女顺利进入大学。具体工作由县残联负责。
3.在开展“关爱女孩”、“金秋助学”等圆梦行动中,应重点资助贫困母亲的独生子女就学。具体工作由县人口和计生委、县总工会、团县委负责。
(三)实施医疗保障救助
1.对当年重点救助的贫困母亲家庭,按特困户对待,在新农合报帐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具体工作由县卫生局、县民政局负责。
2.对患重病的贫困母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之后,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
3.对当年重点救助的贫困母亲,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具体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
(四)实施技术培训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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