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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07-12-25 17:46:58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财政投资总额10%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批复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项目法人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书,由项目业主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凭审核和备案书报县审计局。县审计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委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各种资产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绩效和稳定风险预测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等环节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管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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