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彭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彭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彭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彭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县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国债补助和转贷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
(九)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改善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业务用房、办公条件改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资源合作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政府职能,有利于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量力而行,综合平衡。
(二)建立依法、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集体决策。
(三)实行项目必须性和可行性评估制度。对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投资业主在项目申报前, 一般应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方案、资金组织、工程管理、成本效益,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方案等进行绩效和风险预测投资评估,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四)建立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委牵头,召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城建、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和涉及跨行业问题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意见》(眉府发〔2007〕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首先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