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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申办港、澳特区护照及旅行证件须知
来源:外交部网 |  发布时间:07-10-24 14:11:54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性居民身份证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带有照片的文件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6)如申请人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以外地区出生,申请人或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还须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补充资料》表格(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以便特区入境处审核申请人的中国香港公民身份资格。

  (7)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张,必须清晰。复印件不予退还。

  5、如何领取护照?

  申请人申请护照的资格将由特区入境事务处审定,一般需要2个月时间。驻外使领馆在接到特区入境事务处寄回的护照后,将通知申请人亲自领取,或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将制作好的特区护照寄发给申请人。

  6、领取特区护照后,原持用旅行证件如何处理?

  原持身份证明书(CI)的申请人须在领取特区护照时,将CI交驻外使领馆注销,注销后的CI可退还本人。申请人原持有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无需收缴或注销。

  7、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如何上诉?

  根据香港特区护照的有关法例,申请人如对特区入境处所作出的决定不满,可向特区入境处陈述理由,要求重新考虑对其申请的决定,亦可向香港特区护照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人须在收到有关决定后90天之内(上诉委员会主席可视情延长此期限)将上诉通知书送达委员会秘书。上诉通知书须列明上诉理由及有关事实。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申请香港特区其他旅行证件及应急证件

  申请其他旅行证的人士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相应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交纳有关费用(参见附表)。领取新的DI、香港海员身份证时,须将原持用证件交驻外使领馆注销,注销后可退还本人。

  当事人持用的特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发生丢失或毁损等紧急情况时,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应急证件------入境身份陈述书(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ENTRY PURPOSE),以便及时返回香港。办理应急证件交费办法参见附表。

  (三)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及旅行证

  澳门特区护照和旅行证(以下统称“旅行证件”)采取了如指纹识别等一系列措施,与香港特区护照要求有所不同,因此,目前我驻外使领馆尚不具备直接受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的条件。

  海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事务处申办特区护照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以及“海外邮寄申请须知”。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备齐有关材料后,直接将材料寄送

  澳门议事亭前地20号身份证明局局长收

  Director of Identification Department of Macau SAR,Largo Do Senado, No. 20, Macau (via Hong Kong)

  电话:(0853)356615,传真:(0853)374300

  无证件或证件过期、需回澳门申请办理证件的澳门居民,可向驻外使领馆请求协助。

  澳门居民在澳门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5:45)外发生非常紧急事宜时,可径与澳门身份证明局局长联系,移动电话:(0853)57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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