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二)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1996年1月22日)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二、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二)拟聘用的外国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申报材料
(一)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二)聘用意向书;
(三)《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领取,也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
(五)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
(六)拟聘用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未入境者可暂不提供,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时补交);
(七)拟聘用的外国人护照(查验原件,交收首页及签证页复印件,未入境者不提供);
(八)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中央在川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免报);
(九)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件(外商投资或涉及许可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增报相应的批准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三)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将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四)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及其外国人,应在《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职业签证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计费字[1992]26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川价字非[1993]25号,省财政厅、物价局川财综[2005]11号。
(二)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40元/人次。直接在政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028)86934580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028)86113042 8613582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劳动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