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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
(一)备案项目
1.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2.其它需备案的所得税优惠。
(二)备案程序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应于年度内第一次纳税申报前提请备案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登记表》(附件二)。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应按要求在10日内及时上报县级地税机关备案。县级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发给《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附件三),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自行减免。
三、减免税管理
1.所得税减免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年一批办法。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享受所得税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2.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实行谁审批谁备案谁负责原则。要定期对享受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减免税台帐,加强跟踪问效,动态管理。上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3.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公开、公示减免税项目、办理程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所得税减免审批事项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市、州应于每年5月25日前将减免税的统计和总结报告报省局所得税处。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项目等内容,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