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年检
来源: | 发布时间:07-11-12 17:06:04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45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办理程序
1、企业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资料;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3、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4、交纳年检费,发还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
1、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2、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申报材料
1、企业年检报告书;2、企业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5、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价费字[1992]414号);每个企业收取5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7641122、7634069
投诉电话:0833-764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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