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年检
来源: | 发布时间:07-11-12 16:58:58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45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办理程序
1、企业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资料;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3、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4、交纳年检费,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条件
1、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2、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申报材料
1、年检报告书;2、企业委托代理人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隶属主体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经营范围中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国价费字[1992]414号);每个企业收取5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7641122、7634069
投诉电话:0833-764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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