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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  发布时间:07-11-24 14:35:05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9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1998年9月22日)。

  (三)《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2号,2004年2月19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审批。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列明展会名称、日期、地点、规模、内容);

  (二)招商招展方案和计划;

  (三)办展可行性报告;

  (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协议。

  (五)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需审查联合主办的协议(包括各主办单位的职责分工,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单位等)。

  (六)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审查其联合或委托办展协议。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提前12个月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提出申请;

  (二)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1、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须报国务院批准。对国务院已批准的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需再次举办,由商务部受理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企业反映良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由商务部直接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经审核不宜或不宜再次举办的,由商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函复主办单位。

  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审批。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3、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审批。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4、凡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批。

  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6、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的,应报商务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以上六类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单位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主管部门批件办理相关手续。

  (三)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单位可自行举办,但须报省商务厅备案,海关凭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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