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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来源: |  发布时间:07-11-24 15:27:02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2004年4月6日)第十条第二款:“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90]外经贸合字第19号,1990年2月21日)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贸易经济厅(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经贸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的管理和协调。”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1999年4月9日)。 

  二、申请条件 

  (一)大型实体企业 
  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以上的(包括一级)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二)设计院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三)外贸流通企业 
  1、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2、沿海地区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五)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 
  1、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业务; 

  2、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经营资格;
 
  3、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六)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经营资格,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业务。 

  三、申报材料 

  (一)大型实体企业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资产构成及资产所有者性质的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出资者出资比例及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 

  (二)设计院(所)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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