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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申办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4)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三、办理程序
(1)申请(2)验收(3)申报(4)转报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2)专业的技术人员学历证明(3)厂房及设施证明材料(4)生产安全、卫生和环境影响的评价材料
五、办理时限
考核合格,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畜牧局
六、窗口电话: 7635280
中心电话:7634072
监察电话:762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