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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 |  发布时间:07-11-13 10:32:04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证或转报上级部门。 
 
  申请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4、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内容中有需要保密的由申请者注明;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种子基地证明;生产苗木等种子基地证明;生产苗木等种植材料的,提供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5、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6、种子生产、加工、处理、贮藏设施和质量检验设备的情况说明及照片;
  7、生产的主要林木商品种子或苗木详细名录。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提供审定、认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从事植物新品种生产的,应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书和品种证明;从事转基因品种生产的,还应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价费字2672号)文件办理,证件费10元/本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7611509 
  投诉电话:0833-762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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