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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证核发
来源: |  发布时间:07-11-13 10:29:55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核准;4、转报。 
    
  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林工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1)用于驯养繁殖的,需提供养殖场基本情况,如规模(场地、设务)、饲养能力、技术力量、医疗条件及社会经常效益等;现有驯养的动物种类及种兽(鸟)的数量;申请猎捕的种类和数量;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2)用于科学研究的,需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科研或调查计划和经费;申请猎捕的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及何在单位。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研究的,按用于驯养繁殖要求提供相关材料。(3)用于野生动物或其标本展览的,需提供该种动物或标本现有数量及饲养或陈列条件,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初审意见。
  2、县林业局审核后上报市林业局审核审批;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按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林护字[1992]72号文件办理,证件费5元/证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7611509 
  投诉电话:0833-762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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