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证书
来源: | 发布时间:07-11-13 10:19:12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法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现场检疫;4、核准;5、发证。
申请条件
无
申报材料
1、本地森检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若从外地调入的转办材料必须提供调出地或存放地森检部门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一个月);
2、省际间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调入单位必须提供由调入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出具的书面“检疫要求”。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办理,收费标准: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按货值0.8%;林木种子按货值的0.2%;木材按货值的0.2%;竹类及其制品按货值的0.2%;果品按货值的0.1%;盆景按货值的1%;药材按货值的0.5%。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7611509
投诉电话:0833-762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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