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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批
3、发证
申请条件:
1、生产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或种子烘干设备;
4、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5、有1名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申报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职务证书复印件;
3、注册资本证明;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和仓储清单及产权或使用证明;
6、种子生产地点情况介绍及检疫证明;
7、种子生产所在地乡(镇)生产种子的证明(含面积、品种);
8、生产品种介绍,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按川价函[2003]1号文件办理,收工本费5.00元\本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7630530
投诉电话:0833-7630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