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山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选 举 办 法
(2008年1月25日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彭山县人民政府县长一名、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一名。
三、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实到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
四、本次会议补选彭山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均实行等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交全体代表酝酿后,再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提名的彭山县人民政府县长候选人必须是本县公民,提名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是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五、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重新选举。
六、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七、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县长可以在本县公民中另选他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是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八、每一选票上对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另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九、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大会选举设总监票员一人、总计票员一人、监票员三人、计票员三人。总监票员、总计票员、监票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不是候选人的本届人大代表中提名,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计票员由大会主席团在到会的县人大代表中指定。
十一、代表如果不会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按本人意愿填写,但缺席代表不能委托他人填票、投票。
十二、选票上所划符号和字迹难以辨认的,经总监票员鉴别并报主席团审查确认后,该选票作废。
十三、选举大会设三个票箱。主席台一个,会场单、双号各一个。投票时按总监票员、总计票员、监票员、计票员的顺序在主席台票箱先投票,然后由主席台就座的代表、台下就座的代表依次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十四、计票完毕,经总监票确认有效后,由总监票员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大会执行主席、总监票员、总计票员在选举的记录上签字。
十五、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六、本选举办法,经彭山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大会主席团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