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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决议】彭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试行)
来源:今日彭山 |  发布时间:08-01-22 11:35:00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被提请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第二十五条  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组织任职宣誓,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提请机关或对外公告。

  第二十六条  颁发任命书的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通过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被任命干部座谈会和被任命干部所在部门的干部职工会议等形式进行颁发。

  第二十七条  决定的代理县长和个别任命的副县长以及法院代理院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只发任命通知书,不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迁出或者调离本县的,其县人大代表资格和所担任的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通过任命的人员,提请机关可以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继续提请,但必须经过充分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次未获通过的,提请机关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三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县长,本届内不得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同一职务。

  第四章  任职期限
  第三十一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各局(委、办)的主要负责人,任期至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换届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任命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合并、增设或名称更改时,其工作人员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提请机关在提交任命时,须附上级机关批准合并、增设机构或名称更改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工作调动、职务调整或需办理退休手续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免职。

  第五章  辞职和撤职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县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被接受后,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它任命、决定任命的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请求辞职人员应书面提出辞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县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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