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试行)
(2007年3月23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且须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命、决定任命;免职、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分为任免、决定任免二种形式。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其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任免县法院和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含人民陪审员),分别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任免县人民政府序列单位正职领导人,由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县人民政府序列单位正职领导人,无论连任或新任,都必须由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决定任命。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届县政府序列单位正职领导人,离任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条 换届前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县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换届后,不再重新任命。若岗位、职务有变动的须重新任免。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如因代表资格终止,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序列单位正职领导人 ,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名称改变,必须重新任命。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原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由各有关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注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合并后的新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按本办法的第三条办理。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副主任中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其各机关的副职中提名,如果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另提人选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