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凤鸣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21-07-06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事项类别

公开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方式

机构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省政府《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共彭山县委机构调整编制委员会关于乡镇机构调整的通知》《彭山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乡镇政府下属事业单位类别的通知》

党政办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全文发布

概况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领导分工

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领导姓名、职务、分工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重点工作

规划计划

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省政府《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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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处理后发布

重点项目

重大设计变更批准结果,重大项目实施,重大结论意见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省政府《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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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处理后发布

内部

人事动态

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省政府《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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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处理后发布

管理

财务公开

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省政府《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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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省政府《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党政办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全文发布

公开年报

本部门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省政府《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党政办


■全文发布


公开年报

本部门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省政府《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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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各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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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范围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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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宅开工审查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笫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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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区内或道路、河道两旁临时建设审批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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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免征或减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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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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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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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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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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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批准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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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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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建设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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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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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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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终止供养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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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使用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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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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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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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申请审查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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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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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

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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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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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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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船舶登记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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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建设规划批准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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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批准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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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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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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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 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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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 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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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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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不按区域航行等 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五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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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处罚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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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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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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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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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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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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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 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处罚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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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渡口管理的处罚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章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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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 娠的处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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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

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的处罚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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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 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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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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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在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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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

手续;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的结构或性能;未经年度检

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从事作业;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

操作证件的处罚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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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 施

每一项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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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情况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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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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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

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的组织捕杀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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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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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每一项行政确认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条款内容、条件、流程图、申请资料、办理时限等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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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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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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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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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办理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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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眉山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眉人社发〔2011〕196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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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对象确认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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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初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十二 《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三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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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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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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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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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类动物疫病进行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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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状况证明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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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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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依据、标准、流程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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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条款内容、条件、流程图、奖励类型和标准等内容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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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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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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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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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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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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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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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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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奖励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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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奖励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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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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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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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 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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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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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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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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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

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

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奖励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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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表彰和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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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在检举、控告、查处违

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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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就业促进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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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管理工作突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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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矿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奖励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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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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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初审

每一项行政给付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条款内容、条件、流程图等内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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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初审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八条、第九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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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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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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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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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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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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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或者丧失劳 动能力者的救济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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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救济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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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年 人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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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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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医疗、抚恤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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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条第二、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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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就业救助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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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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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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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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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蓄滞洪区的补偿或者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


《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补贴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检查

对蓄滞洪区的补偿或者救助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设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水库大坝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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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裁决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每一项行政裁决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条款内容、条件、流程图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劳动争议裁决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裁决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普查组织实施

每一项其他类行政权力的行使层级、事项来源、权力来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办理时限、运行系统、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常见问题等内容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业发展及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备案


《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变更土地承包协议备案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要求登记换证的转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征用土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制定、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土地安置补助费使用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开发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采取措施保护土地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的组织、推广和安全管理教育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批准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第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监督治理水土流失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承包合同中水土流失责任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 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水源涵养保护管理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湿地保护管理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饮用水水源保护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四川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管理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第四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矿产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第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受委托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造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申请林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组织封山育林,设置封山育林标牌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居民自有林木合法来源证明的办理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绿化管理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天然林保护管理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服务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推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森林防火扑救及应急处置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火灾扑灭后的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森林病虫灾害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的拯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设立、撤销钉螺警示标志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 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地质灾害的巡查防治治理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汛前安全检查和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气象灾害预防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气象灾害灾后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协助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 报告和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的保护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议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生产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镇总体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村镇规划编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十二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村镇规划的局部调整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村镇区域内使用耕地建房审核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村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镇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需要使用耕地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 宅或其他建筑的审查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许可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村镇区域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审核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村民住宅开工审查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测量标志保护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公厕的建设管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五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电力设施保护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废物回收管理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乡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在乡道、村道设置必要限高、限宽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河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渡口管理和维护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信息审核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艾滋病的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乡村医生的培训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 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理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的证明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第十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异地暂(寄)住已婚妇女生育审批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再生育申请的审查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查验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报销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符合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批准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 定》第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口普查组织实施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死亡证明办理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村民对选举程序、办法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四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经济困难证明确认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临时救助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社会救助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特困人员供养、终止供养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城乡居民低保户的初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责令给付赡养费


《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复 核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申请农村五保供养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复核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保对象申请入住敬老院批准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强制火化尸体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社区戒毒的救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进行协助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理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证明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 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行政指导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物业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义务兵征召的初审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兵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民兵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 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审核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 条、第六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公民举办个体性质幼儿园的审查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实施集资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九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托幼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扫除文盲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统筹学校基本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四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注册登记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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