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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实施方案

  • 索引号:353635431/2017-0001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实施方案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12-29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防止结核病在我区各学校的暴发和流行,维护校园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和《四川省中小学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等,制定《眉山市彭山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1.目标:建立健全教育、卫生两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教育、卫生两部门完善并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切实做到对结核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原则: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二、组织领导

区教体局、区卫计局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规划,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治疗组(附件1),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学校应积极协助和配合落实。学校要指定学校医护人员或保健老师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并纳入年度教育、卫生工作检查内容。

三、部门职责

(一)区教体局

1.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查,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2.会同区卫计局制定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校有关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3.加强与区卫计局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等相关信息。

(二)区卫计局

1.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规定;

2.配合区教体局、锦江学院和眉山工程技师学院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查,根据疫情状况,对学校及时下发监督整改意见书;

3.配合区教体局、锦江学院和眉山工程技师学院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定期向区教体局、锦江学院和眉山工程技师学院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相关信息。

(三)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1.为学校开展结核病疫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到学校开展技术指导。

2.对学校发生的结核病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

3.协助学校对全体师生进行结核病防控、疫情监测和报告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区人民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全区学校结核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并协助各医疗机构做好追踪随访。成立结核病菌阴诊断小组,并做好学校结核病密切接触者筛查结核菌素实验(ppd)试剂或结核病抗体检测试剂的储备。

(四)各级学校和托幼机构

1.建立健全本单位结核病疫情的发现、收集、汇总和报告管理工作制度,包括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工和学生定期体检制度。

2.按规定设立校医、配备卫生专业人员,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内结核病疫情、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主动配合全区各医疗机构做好传染性病人的隔离、密切接触者筛查、环境消毒、宣传教育等疫情处置措施的落实。接受区教体局、区卫计局和全区各医疗机构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督查。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现学校结核病疫情后要立即上报区教体局。

四、监测报告

1.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2.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一旦发现学校肺结核报告病例,应在3天内完成追踪;门诊医生一旦发现涂阳肺结核病例,应详细记录病人的学校(专业、年级、班级等)、住址和联系方式,立即通知学校,要求其采取相关防控措施,防止传播扩散并积极进行救治。

3.全区各医疗机构按规定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相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治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并为学校结核病防控的日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经常到各级各类学校主动排查搜索疫情,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五、预防控制

(一)日常预防

1.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讲座、板报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进广大师生对结核病的了解,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尽可能地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和学习负担,增加营养,加强锻炼,注意个人卫生,勤晒被褥,不随地吐痰等。

2.各级各类学校要指定专人对教室、办公室、食堂、电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音乐房、走廊和楼梯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和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无儿童预防接种证的要及时补证、补种后方准入学入托。

4.完善新生入学体检,各学校要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制度,将肺结核筛查列入检查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学生健康档案。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在家或住院隔离治疗,待结核病治疗机构诊断无传染性,出具复学证明后方可复学。

5.充分发挥学校班主任(辅导员)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作用,及时发现咳嗽、咳痰二周以上或有发热、盗汗及咯血等可疑肺结核病症状的学生,按规定时限及时向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并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治。

6.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为学校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以及消毒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针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提出整改建议。

(二)疫情控制

在学校群体中发现3例(含3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人时,即可认定为学校发生肺结核病聚集性病例疫情,需采取以下措施:

1.当学校发生肺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应立即向区疾控中心书面报告。区疾控中心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核实疫情,一旦确认,应立即组织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进入学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制定控制方案,指导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区疾控中心为学校肺结核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区卫计局及市疾控中心报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的范围、人数、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等;区卫计局和市疾控中心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参与调查处理,并于24小时内分别向区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和省结防机构报告。同时向区教体局通报有关疫情信息。

3.对发生肺结核病疫情的学校,区疾控中心要指导学校为师生和学生家长认真讲解结核病防治有关知识,消除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恐惧心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结核病疫情对学生学习的影响。

4.定点医疗机构对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结核菌素筛查,结核菌素检查阴性的要注意定期观察;对结核菌素检查强阳性者,要进一步痰检、拍摄胸片,并进行其它检查,确定是否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

5.健康体检和密切接触者筛查时发现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但未发现活动性结核病灶的学生,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学生及家长知情同意后可以按照规定方案,给予预防性治疗并定期复查。寄宿制学生,由结核病防治机构专业人员负责指导,学校卫生室或经过专门培训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学生按规定服药,同时要进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观察。患精神病、肝炎、异烟肼中毒者、嗜酒者不宜实施预防性用药。

6.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进行治疗管理,防止结核病

疫情在校内传播蔓延;学校在查验结核病定点治疗机构出具的准予复学证明书后,方可允许患结核病的学生复学。结核病定点治疗机构应严格把关,不得为具有传染性的患病学生开具准予复学证明。

六、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结核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防控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因疫情报告不及时、可疑病例不按规定处理、为有传染性的学生开具复学证明、不认真落实结核病筛查工作而造成结核病在学校传播流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眉山市彭山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专家治疗组

3.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

附件1

眉山市彭山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

组长:梁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罗鸿翔区教体局局长

宁武区卫计局局长

余波区财政局局长

成员:林宇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副校长

俞伟新眉山市工程技师学院党委副书记

赖志刚区教体局大调解中心专职副主任

陈波区卫计局副局长

黄敬涛区财政局副局长

周平区人民医院院长

余立刚区疾控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由分管副局长赖至刚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眉山市彭山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专家治疗组

组长:梁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宁武区卫计局局长

罗鸿翔区教体局局长

成员:熊小刚区卫计局党委副书记

赖志刚区教体局大调解中心专职副主任

王小谦区人民医院党总支副书记

颜华区人民医院防保科主任

管升留区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

张涛区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张宗伟区人民医院内二科主任

罗良区疾控中心主任助理

冯勇区疾控中心重传科科员

附件3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2017版)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3.1),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健康教育。

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3.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并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报告、反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3)。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四)休复学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学校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事件评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四、监督与管理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1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

3.2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3.3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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