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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支持天府新区眉山区域发展政策区眉山区域发展政策
发布时间:2013-04-12      信息来源:

眉委发〔2012〕13号

一、授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参照省扩权强县有关扩权规定,授予天府新区仁寿区域和彭山区域管理机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履行县级政府职能职责,建立独立运行的财政体制,赋予10年自主财政期。由仁寿县政府和彭山县政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设立新区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出资2000万元,连同省下达我市天府新区补助资金2.094亿元,各按50%分别注入天府新区仁寿区域和彭山区域政府投资公司资本金,支持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地系统主干工程建设。

三、实行最优财税支持。从2012年起连续5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新区。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仁寿县政府和彭山县政府自主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对新区所有新建项目,在现有最低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严格落实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单列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向新区倾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占补平衡。农村集体土地在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可不征为国有土地,采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租赁、入股等)的方式用于项目建设。

五、激活投资融资机制。大力支持天府新区仁寿区域和彭山区域分别组建和引进银行金融机构,对新设立1家县级分支银行机构的给予50万元奖励。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帮助天府新区眉山区域申请发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投资等金融产品。对银行新区贷款实行单独考核和奖励。

六、充分保障生产要素。对电、气、油等生产要素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切块单列,集中保障新区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对水、电、气、油等企业在新区优先规划建设重大基础设施给予奖励。

七、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对在新区起步区建设的亩平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用地容积率达到1.0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亩平税收达到12万元以上,并具有重大基础性、支撑性和影响性的产业龙头项目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对在新区设立企业总部,建设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创建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国家标准和企业上市的予以重奖。建立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八、激励企业家和人才。给予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家一定的政治待遇。对重大技术创新、且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领军人才或团队给予100万元重奖。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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